蒙古语是很早以前居住在我国北部和中亚地区的蒙古部落使用的语言,属于阿尔泰语系蒙古语族;蒙古文先后有六种,现行蒙古文有三种:传统蒙文、托忒蒙文和新蒙文。传统蒙文是从古回鹘文经过回鹘式蒙古文逐渐演变而来的一种拼音文字,主要通行于我国内蒙古自治区;托忒蒙文是在旧蒙文基础上改制而成的拼音文字,主要通行于新疆蒙古族地区;新蒙文亦称斯拉夫蒙文或基里尔字母蒙古文,是在俄文字母的基础上改制而成的,主要通行于蒙古国。
在蒙古语方面,1979年正式确定了蒙古语基础方言和标准音。我国蒙古语言分为三个方言,即东部方言、中部方言、西部方言。198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转发了“八省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关于确立蒙古语基础方言、标准音和试行蒙古语音标的请示报告》,决定以中部方言为我国蒙古语的基础方言,以锡盟的正蓝旗为代表的察哈尔土语为标准音。内蒙古教育出版社出版了一部标准音词典。1997年成立了“自治区蒙古语标准音工作委员会”,制定了语音规范原则。近二十年来,自治区民语委一直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蒙古语的培训测试工作。
在蒙古文方面,1975在八省区第一次蒙古语文专业会议上规范统一了15个汉语借词的书写形式,并规范了外国国名(地区)及首都名称的统一用法。1977年八省区第二次蒙古语文专业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蒙古语文标点符号的规定”。1991年自治区民语委下发了“关于试行蒙古语文缩写和略写法的通知”。1996年规范了“蒙古文字母顺序”。1997年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文正字法委员会”,并召开第一次会议,将3000多条不规范的基本词条规范为1500余条,并统一了其派生词的书写形式。
在蒙语名词术语方面,1953年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名词术语委员会”,后来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十年动乱,被迫停止工作,直至1982年恢复了名委会并重新开始工作。名委会下设终审小组、办公室和23个专业名词术语小组,负责全区蒙古语名词术语的审定统一工作,并监督检查全区蒙古语名词术语的使用情况。1995年成立了全国术语标准化委员会少数民族特别分委员会,同时成立了“全国蒙古语术语标准化工作委员会”。1997年编写并通过了“确立蒙古语术语标准化工作的一般原则与方法”地方标准,1998年修订后申报国家标准。完成了“确立蒙古语辞书编纂的一般原则与方法”、“确立蒙古语缩略语书写的一般原则与方法”地方标准修改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