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公告的使用表述为:“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其中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公布依据政策、法令采取的重大行动等;二是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公布依据法律规定告知国内外的有关重要规定和重大行动等。然而,公告在实际使用中,往往偏离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规定,各机关、单位、团体事无巨细经常使用公告。公告的庄重性特点被忽视,只注意到广泛性和周知性,以致使公告逐渐演变为“公而告之”。 (一)公告与通告的区别与联系
公告,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向国内外郑重宣布重大事件和决议、决定时所用的一种公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公告使用频率也颇高,例如国家领导人、人民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变更、任免,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活动、重大科技实验等均可应用公告。
公告具有其严肃、庄重、权威的特点。它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法,所及内容重大而且多能引人关注。公告也具有公开性,它可以由大众传播媒介予以广泛展布。公告由其性质、内容、发布机关来区分,一般分为国家事项公告和司法公告。
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循或者周知的事项的公文文体。
本类两种,被称为发布性公文或知照性文告,中心是晓喻告语,就是把欲使接收者知晓的情况、事体、规定、要求发布出去,或者说是告知、关照道有关方面。由于告白的对象范围广泛,“一体周知”,所以又称“周知性文章”。
(二)二者之分工
“公告”,发文机关级别更高(多为省、部、以上机关),宣布的事更重大;或告知的范围更广,有时包含国外:发布的方式一般不张贴,而是通过通讯社、电台、报刊。
“通告”,使用机关范围最大,各种机关单位都可以发布;内容有时具有专门性(如银行、交通方面的),而事项则更一般化:发布方式多种式样,可张贴,也可在报刊、电台发布。报纸发布可省略日期,因报纸有日期。
(三)格式和写法
1. 标题。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公告”标发文机关和文种,有时只标文种即可:标题如无发文机关名称则在结尾必须落款。“通告”标题一般要标出单位或是由。
2.
正文。包括开头的原因,讲原因目的:主体的事项,及告白的内容,可以分条款写下:最后是写结尾,写实施的期限、范围以及违反如何等,也可以简洁的提出对人民的希望,对违背者的警告等,然后再写、或结尾只写结束用语,如“特此公告”等。
3.
文尾。包括署名和日期。以机关名义发布,标题如已有机关名,就不必署了。 由于告语面广,撰写时要注意:事理周密无漏洞,条理清楚不啰嗦,语言通俗不鄙俚,文风严肃不做作。做到易读易懂易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