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的写作主体是个人,作为人大代表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具有向同级权力机关提出自己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只能用提案而不能用议案,即使有多人附议也不能更名为议案。议案必须列入大会的议程予以审议,而提案的作用是供有关部门今后决策时参考,有可能被采纳,也有可能不被采纳。 因此“提案”与“议案”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文种。《辞海》对提案一词的解释是“提请国家代表机关或一定组织的会议讨论、处理的建议,一般由出席人和法律、章程上规定的机构或个人提出”。这一解释的前半部分是对的,后半部分也混淆了提案与议案写作主体上的区别。
“议案”是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13种公文文种之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从上述规定中可知,议案的制作主体是法定的,是具备法定权限的各级人民政府,而非个人或任何组织;议案的内容也仅用于向同级立法机构提出审议事项,供同级立法机构开会时审议,供审议的事项必须是在各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 因此只有国务院才有资格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朱镕基总理代表国务院提请会议审议《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议案》,是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向同级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而非朱镕基总理个人向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 所以“议案”与“提案”根本区别在于“议案”的制作主体只能是各级行政机关,并仅限于向同级权力机关行文,且不得以“议案”的形式向上级或下级机关行文,而个人是不具备如此主体资格的. 提案质的规定性这里指提案与委员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来信相比较所具有特征。 具体讲:1、提案的提出必须有其提案者的资格即政协的参加单位或本届政协委员; 2、提案本身有其规范性要求,如必须写在统一提案纸上,须有案由、提案者、理由、建议等; 3、必须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 4、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提案者作出答复。委员在各种会议的发言,提出的意见、建议,处理上没有上述严格规定。而来信可以是委员,也可以是其他群众,依据《信访条例》管理和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