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是指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规定。标准能成为自主创新的技术基础,源于标准指定者拥有标准中的技术要素、指标及其衍生的知识产权。它以原创性专利技术为主,通常由一个专利群来支撑,通过对核心技术的控制,很快形成排他性的技术垄断,尤其在市场准入方面,它可采取许可方式排斥竞争对手的进入,达到市场垄断的目的。
补充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称为技术标准。它是从事生产、建设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技术标准的分类方法很多,按其标准化对象特征和作用,可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标准等;按其标准化对象在生产流程中的作用,可分为零部件标准、原材料与毛坯标准、工装标准、设备维修保养标准及检查标准等;按标准的强制程度,可分为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按标准在企业中的适用范围,又可分为公司标准、工用标准和科室标准等。
制订技术标准的程序,涉及的核心问题主要是两个:谁应当是制订标准的主体,是政府还是企业,还是第三方;标准应当“开放”还是“封闭”。还有一些不是问题的“问题”,如政府是否可以制订强制标准。(法规解释中明言涉及安全的四种情况,政府可以制订强制标准;美国政府亦有强制标准,如emc认证标准。所以我们不重点讨论。)
在技术标准的程序正当问题上,各方是否存在一个普遍的思维误区,就是“非此即彼”:如主体只能是这个,不能是那个;形式只能是这样,不能那样。结论是:根据标准的制订主体和形式的不同,规则不同,规则不串。意思是,政府、第三方和企业,都可以做制订规则的主体;既可以制订开放标准,也允许制订封闭标准。但是,不同情况,所适用的游戏规则不同,不能把适用一种主体、一种形式的规则,偷换到另一种主体和形式上。 开放标准与封闭标准
这一概念不严谨,建议代之以“非特许授权标准”和“特许授权标准”(简称“授权标准”、“非授权标准”)。授权标准是指这样一种情况:标准与指定企业相关专利、技术存在唯一性联系,而该专利、技术由政府特许企业授权方可获得。非授权标准是指,标准所涉及专利、技术,不指定特许企业提供,消费者可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相关产品。
理由是,开放标准与封闭标准中所谓“开放”与“封闭”,在例外情况中,实质与形式可能相反,易引起混淆。比如,开放形成的标准,可能实质是封闭的;封闭形成的标准,可能实质是开放的。
前一种情况,往往出现在事实标准的形成过程中,比如,doc文件格式,其作为事实标准是经过市场开放形成的,但内容是封闭的、垄断的。在一些标准组织的标准中,也存在这种情况。例如,在第二代移动通信中,爱立信、诺基亚、摩托罗拉控制gsm系统基站间控制器接口标准就不开放。后一种情况,往往出现在政府标准中,一些“关门”制订的标准,内容却是反垄断因而对市场各方是开放的,或是对市场上的公共利益是公平开放的。
用特许授权,一下就可以清楚判定二者区别所在:凡是开放形成的封闭标准,最后一定露出一个尾巴,就是标准与产品中间的过渡地带,存在与标准绑定的专利、技术的授权许可问题。特征是在标准中藏专利,俗称标准专利化。针对这种越来越普遍的国际趋势,欧盟在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判例中,就把授权许可的开放列为条件。例如爱尔兰《麦格尔电视指南》诉讼案。在这个案例中,电视节目预告是开放的,但转载的许可是封闭的,根据“拒发许可证”这一事实,依据《欧共体条约》第86条(禁止任何企业在共同市场内滥用其垄断地位来限制竞争)做出了开放转载许可的判决。
而开放标准,除了实质与形式一致的情况外,在矛盾情况下的判据,是看它是否最终夹带专利、许可等知识产权要求。标准组织驳回sun公司关于java的专利和商标请求,就是依据开放标准的彻底性。只有不夹带专利的标准,才是开放标准(不等于说夹带专利的标准就不好,就行不通。有的标准组织,如oasis组织就开有这方面的口子)。前一段的讨论中,许多人实际把市场形成的夹带专利的标准也称为开放标准,是不准确的。市场垄断形成的事实标准,不能称为开放标准,因为厂商垄断本身就是一种对公共选择权利的封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