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用以表示考古遗存中(尤其是原始社会遗存中)所观察到的共同体。文化一词有着不同的含义,一般是指人类社会在科学、技术、艺术、教育、精神生活以及其他方面所达到的总成就,如中国文化、文化遗产等。但考古学中所讲的文化,有其特定的含义,专门指考古发现中可供人们观察到的属于同一时代、分布于共同地区、并且具有共同的特征的一群遗存。例如在考古工作中,发现某几种特定类型的器物,经常地在一定地区的某一类型的居址或墓葬中共同出土,这样一群有着特定组合关系的遗存,即可以称为一种“文化”。由于它们总是共同存在于同一文化层或墓葬中,表明它们属于同一时代。一个文化不能由一种特征来划分,因为在不同的文化中可能找到类似的文化因素。只有许多特征的总合,才能把一个文化和另一个文化划分开来。
考古学文化概念的由来 19世纪60年代法国考古学家G.de莫尔蒂耶将欧洲旧石器时代分为5期(后来增至6期),仿照地质学上地史分期的方法以第一次发现的地点来命名。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考古发现地区的扩大,知道同一地质时期中不同地区的遗存的面貌并不相同,特别是到了新石器时代和青铜时代,遗存的内容更加复杂,各地区的差异十分明显。同时,随着研究工作的深入,发现有些原来以为是前后相衔接的不同时期文化,实际上是同时并存的不同文化。因此,产生了考古学文化这个概念,用来指同一时期中不同类型的遗存,也指同一地区时代有先后的不同类型的遗存。目前欧洲旧石器时代的6期,已基本上移作了文化的名称。在中国考古学发展史上也有类似的情况,最初瑞典地质和考古学家安特生将甘肃新石器时代遗存分成6期,推断每期300年并前后相接。后来知道它们代表不同的文化,已都移作文化名称。在考古学发展史上除了分期的概念之外,又增加了考古学文化的概念,这是很有意义的。
考古学文化的命名 以首次发现的典型遗址所在的小地名作为考古学文化名称的作法,应用得最为普遍。如欧洲的莫斯特文化、梭鲁特文化、马格德林文化,以及中国的周口店文化、丁村文化、小南海文化、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河姆渡文化等。也有以地区或流域来命名的,多为事后弄清这一文化分布范围而命名。如欧洲的多瑙河文化等。另外,还有对发现地点的名称加前缀的,如甘肃仰韶文化、河南龙山文化等,这是因为它们和典型龙山文化有相同处,也有差异处。如果仅属地方性的小差异,当然可采用这种办法,如果差异大到可认为是独立的文化时,那便应该另起一个文化名称。由于发掘地点中不止一个文化,可对地名加后缀,以资区别,如庙底沟二期文化、青龙泉三期文化(见屈家岭文化)等。以特征遗物来命名的方法也经常被采用,如中国过去所称的细石器文化、彩陶文化、黑陶文化和欧洲的巨石文化、钟杯战斧文化等,不过这种命名,容易以片面的特征代替整个文化的特征,同时这种个别类型的特征遗物,还可能分属于不同的考古学文化,因而近年来已逐渐不大为人们所采用。此外还有以族别来命名的,如巴蜀文化便是一例,不过这只能适用于较晚的文化,并要经过精确考据,否则易于造成混乱,最好仍以小地名命名而另行指出这种文化可能属于某族。至于历史时期的商周文化、秦汉文化或隋唐文化等,是一般用语的文化,即指一民族在特定时期中各方面的总成就,包括物质文化以外的一切文字记录所提及的各个方面。严格地讲,这与考古学上有特定意义的文化,是要加以区别的。考古学文化的研究 对考古学文化进行研究,除了要解决时代和分期以外,还要研究它的内容、特征、分布范围、起源、发展,以及同其他文化的联系等。而要对一文化的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则至少应对该文化的一处典型遗址作较全面、深入的研究,以把握这一文化的主要内容。
一个考古学文化包括有不同的文化因素,例如某几种特定类型的住宅、墓葬、工具、陶器和装饰品以及某些特定的工艺技术等。每个考古学文化的内容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显示其背后有着共同的文化传统。考古学作为历史科学的一个部门,不仅要研究人类社会发展史的共同规律,还要研究各地区各个族的共同体发展的特殊性。因而必须确立考古学文化这一概念,以便对不同的文化共同体,分别地加以深入研究,以探寻物质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特殊规律性。
对同时并存的各种考古学文化,我们要根据考古调查和发掘,来搞清它们的分布范围。这些范围同自然地理的区划并不完全一致。一种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分布范围也会有所不同,文化因素也不断发生变化。当一种文化发展成为显然不大相同的另一类型时,可称为同一文化的一个新阶段(或时期),如果发生了质的改变,则应视为另一文化。但这需要有充分的资料,作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才能确定。一种文化特征的形成,主要由于其内部发展,但有时也因接触而受到另一文化的影响。这些,都是在对考古学文化进行研究时需要重视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