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是一个组织为实现组织目标、确保正常运作及规范成员行为而制定的关于组织性质、组织结构、组织管理等方面的规则与章程。 规则: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 规则可以是由书面形式规定的成文条例;也可以是约定俗成,流传下来的不成文规定。 事实上,规则乃是我们所掌握的一种手段,用以应对我们对特定行动之结果的无知;再者,我们赋予这些规则的重要性,不仅是以它们致力于防阻的那些可能会产生的危害的量为判断基础的,而且也是以(在规则被无视的情况下)危害产生的可能性程度为判断基础的。这两个事实表明,只有当这些规则得到长期遵循的时候,它们的作用才会得到发挥。 据此我们可以说,行为规则要有助于一种秩序的型构,必须满足下述两个条件: 第一,个人遵守这些规则; 第二,个人运用这些规则去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而这些个人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则是那些确立这些规则或有权修正这些规则的人所不知道的。正如法律领域中所发生的情形那样,如果权力机构刻意制定了某些行为规则,那么只有当这些规则成为个人计划的依据的时候,它们才会发挥它们的作用。 因此,那种经由实施行为规则来维续一种自生自发秩序的做法,必须始终以长远的结果为目标;毋庸置疑,这种行为规则与那些为已知己特定目的服务的组织规则构成了鲜明的对照,因为这样的组织规则从根本上讲必定是以可预见的短期结果为目标的。更有进者,上述两种规则之间的区别还导致了行政官员与法官或法律制定者在视域之间的明显区别:行政官员所关注的必定是特定且已知的结果,而法官或法律制定者所关注的则应当是对一种抽象秩序的维护,而不论特定且可预见的结果为何。集中关注特定的结果,必定会导致短视,因为只有在短期内,特定结果才是可预见的;此外,对特定结果的关注,还会导致特定利益群体之间或特定利益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也惟有通过一个权力机构的裁决(即支持一方或另一方的裁决)才能够得到解决。 因此,倾力关注可见的短期结果,会一步一步地把整个社会变成一个可操纵的组织。与此同理,如果我们只埋头于即时性的直接结果,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牺牲的就肯定是自由。因此,一个由“法律支配”的社会(nomocratic
society),必须把强制完全用来实施那些有助益于一种长远秩序的规则。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 章程有组织章程和业务章程之分。组织章程适用于组织、社团制定组织规程;业务章程适用于单位在行使业务职权时制定的规则。从实践来看,组织章程用得较多,业务章程与组织章程的共同点也比较多,这里着重介绍组织章程的特点和写作。 章程规定一个组织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具有纲领的性质。它属下所有组织和成员都得承认,共同遵守。组织规程是该组织的最高准则,该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循这个章程,体现这个章程的基本精神。 章程一定要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才能要求属下所有组织和成员认可,才能要求所有的组织和成员遵守。通常是成立起草小组拟出草案征求意见,最后由该组织的最高级会议——代表大会通过,成为正式章程。这一点,一般在标题下边就要标明,这是它有法定的权威、有法定约束力的主要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