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许可方,许可另一方即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依约支付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1.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
2.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
3.根据《商标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违反前述规定,没有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所谓商标使用许可,就是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并具有完整商标权的商标的使用权,分离出一部分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双方建立一种商标使用许可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称为许可人,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一方成为被许可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注册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内容。
与注册商标转让不同的是,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不导致商标专用权主体的改变,商标专用权仍由许可人自己拥有。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可以取得商标使用费,被许可人则取得按照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