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结算的各种支付手段。该概念首次由王杰会提出。包括:外国货币、外币存款、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外汇是国际汇兑的简称。外汇的概念有静态和动态之分。动态外汇,是指把一国货币兑换成为另一国货币以清偿国际间债务的金融活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动态外汇同于国际结算。静态的外汇有份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外汇是外国外汇管理法令所称的外汇。它泛指一切对外金融资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狭义的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外汇具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含义。
外汇的动态含义是指把人民利用金融机构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的国际汇兑行为和过程,并借助各种金融工具进行国际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一种非现金结算行为。
外汇的静态含义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于对外支付的金融资产。具有可支付性,可兑换性,可获得性。
可支付性指被国际金融市场普遍接受的支付手段;可兑换性指可以兑换任意国家的货币或外汇资产的支付手段;可获得性指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索偿的支付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涉外经济活动深入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无论进出口贸易,科技学术交流,还是引进外资,发行B股、H股或环球国债与海外证券融资,几乎所有这些都涉及到外汇,即不同于人民币的外国支付手段。外汇作为国际支付手段,活跃在世界各国贸易和国际金融市场上。与人民币相比,由于受复杂的国际因素影响,其活动更变幻莫测。
外汇是国际贸易的产物,是国际贸易清偿的支付手段。外汇(Foreign
Exchange)即国外汇兑,“汇”是货币异地转移,“兑”是货币之间进行转换,从动态上讲,外汇就是把一国货币转换成另一国货币,并在国际间流通用以清算因国际经济往来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从静态上讲外汇又表现为进行国际清算的手段和工具,如外国货币,以外币
计价的各种证券。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给外汇的定义是:“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其中包括由中央银行及政府间协议而发生的在市场上不流通的债券,而不问它是以债务国货币还是以债权国货币表示。”根据IMF的定义,我国对外汇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对外汇规定如下:外汇是指 1.外国货币,包括钞票、铸币等; 2.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 3.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电储蓄凭证; 4.其它外汇资金。
从形式上看,外汇是某种外国货币或外币资产,但不能认为所有的非本国货币都是外汇,只是那些具有可兑换性的外国货币才能成为外汇。凡是接受IMF协定第八条规定的国家的货币在国际上被承认为可自由兑换货币。这些国家必须履行三条法规: 1.对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不得施加限制; 2.不施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种货币汇率; 3.在另一成员国要求下,随时有义务换回对方在经常往来中所结存的本国货币。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50多个国家的货币可自由兑换。此外,凡是接受IMF协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国家,其货币被视作有限度自由兑换货币,这些货币的共同特征表现为对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各种限制。如限制居民的自由兑换或限制资本项目外汇的兑换。我国的人民币属于有限度自由兑换货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