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中央政府管理之下,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具有特殊法律地位,拥有高度自治权的行政区域。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
,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
等活动的总称。首先,它属于国家的范围,即属于公务,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任务
其次,也不是一切国家权力都是行政权利,只有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的权力才是行政权力
。它有别于议会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检察和审判权;第三,行政权属于“执行权”,它是
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去行使国家职能从而实施的法律的行为。行政是行政主题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行政概述: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指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于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进行的解释。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组成,分国家和省级两个层次编制。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会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编制,规划期至2020年,并通过中期评估实行滚动调整;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规划期至2020年。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分析评价国土空间的基础上,确定各级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开发方向、管制原则、区域政策等。
发展是硬道理,发展必须建立在科学合理、有序适度开发的基础上。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阶段,编制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在大规模开发过程中,既明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区域,又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划定限制、禁止开发区域,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特区最初指1979年后被划为改革试验田的深圳、厦门、珠海、汕头4个城市。当时国家赋予特区引进项目审批权、人员因公出国出港审批权、外贸出口权、外汇管理权及许多其它经济管理权限,并且在包括税收、外汇管理、银行信贷、劳动用工以及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给予了很多的优惠政策。
现在,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从局部试验性的阶段向普遍改革推进的时代。搞活市场经济、对外开放、与国际市场接轨,已经成为全中国的要求。经济特区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这个称呼正在一次次“特与不特”、“特的新含意”的讨论中逐渐淡化。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政府对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设计和总体布局,体现了国家战略意图,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区域政策,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定位。 |